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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685号

陈新波、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波,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波被执行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27826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众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86278260)在金华银行的01×××48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