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29号原告卢榕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燕贞,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李建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榕生与被告林燕贞、李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榕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榕生撤回起诉。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卢榕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浚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