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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1829号

卢榕生与林燕贞、李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榕生,林燕贞,李建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29号原告卢榕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燕贞,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李建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榕生与被告林燕贞、李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榕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榕生撤回起诉。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卢榕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浚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