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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56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565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系原告李某甲之母。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