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565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系原告李某甲之母。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