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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执777号

赵健与孟世涛、王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健,孟世涛,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赵健,男,出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孟世涛,男,出生于1964年4月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燕,女,出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于(2016)新0105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孟世涛、王燕银行存款1011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12514.20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