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赵健,男,出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孟世涛,男,出生于1964年4月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燕,女,出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于(2016)新0105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孟世涛、王燕银行存款1011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12514.20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