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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23号之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与宁远丽、程永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宁远丽,程永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远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永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远丽、程永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代为清偿赵明来借款本金21017.82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周德安下欠贷款本金20901.34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宁远丽、程永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远丽、程永奎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27000元,对剩余案件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