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51号申请人曲某。被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曲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存放在被申请人刘某汽车(鲁K×××××)一辆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名下汽车(鲁K×××××)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处分,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