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3018号
原告:郑小平,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颜绍丽,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诉被告颜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郑小平负担。
审判员 洪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