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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3018号

郑小平与颜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小平,颜绍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3018号

原告:郑小平,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颜绍丽,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诉被告颜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郑小平负担。

审判员 洪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