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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686号

蓝权与游晓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蓝权,游晓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686号

原告:蓝权,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游晓迪,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权诉被告游晓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自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44元,撤诉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