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686号
原告:蓝权,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游晓迪,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权诉被告游晓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自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44元,撤诉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