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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84号之五

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民,李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城苑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记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民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