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915号原告王永顺。委托代理人郭东善,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业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峰。被告陆平。(系被告尹峰之妻)原告王永顺诉被告尹峰、陆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在本院立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达成和解。故原告王永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顺负担。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蒙建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