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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915号

王永顺与尹峰、陆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永顺,尹峰,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915号原告王永顺。委托代理人郭东善,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业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峰。被告陆平。(系被告尹峰之妻)原告王永顺诉被告尹峰、陆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在本院立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达成和解。故原告王永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顺负担。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蒙建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