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7行初78号起诉人张广卫,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2016年7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广卫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简称北辛安大队)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北辛安大队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6018773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北辛安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起诉人要求确认北辛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对张广卫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瑞中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