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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989号

李京儒与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京儒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3民初989号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杨家庄村景家庄社58号。法定代表人牛光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济,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儒,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

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京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简黎芳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济、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京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20日、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9日,被告李京儒分三次向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价值56660元的工程材料,因资金不到位,被告李京儒于2015年4月19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牛光希书写了内容为“今欠牛光希工程材料款56660元,十月份之前还清”的欠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56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京儒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9日,被告李京儒分三次向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1513.92元、4630元、20776元的工程材料以及19744元的天车梁费用,合计欠款56663.92元。由于被告没有按时将货款付清,便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牛光希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牛光希工程材料款56660元,十月份之前还清,今借人:李京儒”的欠条一份。但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6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四份销货清单在案佐证,足以证明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京儒给付了同等价款的工程材料,但被告李京儒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京儒偿还欠款56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京儒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京儒偿还原告兰州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6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被告李京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黎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