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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7647号

马骏与傅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骏,傅敏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647号

原告:马骏,1991年10月3日。

被告:傅敏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与被告傅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骏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敏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马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