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647号
原告:马骏,1991年10月3日。
被告:傅敏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与被告傅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骏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敏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马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