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42号
申请人:叶维,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
申请人:陈德华,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鸣山村塘南。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叶维与申请人陈德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维与申请人陈德华因婚姻纠纷,于2016年6月25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德华自愿同意当面向叶维赔礼道歉,并对叶维作出批评教育,另外,陈德华臀部、腿部、左手三个手指受伤的医疗费有自己承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纠纷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