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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020号

郝润德与郝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郝润德,郝家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020号原告郝润德,男,汉族,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和平村和平区和睦巷5号。委托代理人胡飞,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家军,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8号楼2门602号。委托代理人郝会霞(被告之妻),女,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华里8号楼2-602号。委托代理人戴宝强,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润德诉被告郝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治

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

人民陪审员  高庆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回广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