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81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
负责人:陈磊。
被
申请人:廖庭庭,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
申请人:廖敏,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郑亦平,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郑昕,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廖庭庭、郑亦平、廖敏、郑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庭庭、郑亦平、廖敏、郑昕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廖庭庭、郑亦平、廖敏、郑昕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