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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特379号

刘江与颜红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特379号申请人刘江,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颜红梅,女,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的申请人刘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刘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江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刘江负担。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