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特379号申请人刘江,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颜红梅,女,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的申请人刘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刘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江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刘江负担。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