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57-2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帅。委托代理人臧兵。被告深圳市嘉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茗萃园三期12楼、13号楼1707。法定代表人施林飞。被告施林飞。被告施惠芳。被告龚秋云。被告凌跃田。被告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62号。法定代表人蒋松涛。被告蒋松涛。被告龚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林飞、施惠芳、龚秋云、凌跃田、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松涛、龚艳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6元,减半收取11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