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桂1422民督12号申请人韦少政,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申请人黄宏远,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干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人韦少政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宏远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宏远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韦少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支付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支付令的诉讼费用14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晓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思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