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541号原告马兴留,男,193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被告梁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留诉被告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梁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梁波认为其本人现住所地为济宁市高新区(原住房已出售)、合同履行地为曲阜市,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曲阜市、被告梁波现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梁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伯领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