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307号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条南组团9号楼5层32号。法定代表人张若,总经理。被告太原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裴伟俭,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太原信得憬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