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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1839号

谢凤金、林秀兰等与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凤金,林秀兰,林丽梅,林建福,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839号原告谢凤金,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秀兰,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丽梅,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建福,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被告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被告李恒芳,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金、林秀兰、林丽梅、林建福与被告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凤金、林秀兰、林丽梅、林建福在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