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839号原告谢凤金,女,193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秀兰,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丽梅,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原告林建福,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欧市。被告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被告李恒芳,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金、林秀兰、林丽梅、林建福与被告福建丙午绿洲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凤金、林秀兰、林丽梅、林建福在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