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广志。
被执行人:杨明昌。上列申请执行人骆广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RA6**小型丰田汽车。根据申请执行人对该车查封、扣押的申请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明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皖KRA6**小型丰田汽车。
二、在查封(锁定)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