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22号
原告:陈红,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时铸,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月芳,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李金一,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李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程月芳、李金一申请参加了诉讼,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红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