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财保57号申请人魏某。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号长安牌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魏广月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G×××××号长安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继恒
审判员 李 倩
审判员 于景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