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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664号

李校灿与李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校灿,李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664号原告李校灿,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法,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校灿诉被告李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校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先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校灿撤回对被告李先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李校灿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