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664号原告李校灿,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法,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校灿诉被告李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校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先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校灿撤回对被告李先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李校灿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