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76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斌斌,男。被告罗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项斌斌、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