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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404号

罗元琼与绵阳爱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元琼,绵阳爱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404号

原告:罗元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爱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元琼诉被告绵阳爱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元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元琼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元琼承担。

审 判 长  蔡 艳

人民陪审员  易德顺

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