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向东,局长。被执行人罗平利,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鄂1222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罗利平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平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37.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