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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831号

宽城福源配货站与张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宽城福源配货站,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831号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法定代表人王福来,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与被告张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士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