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4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