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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249号

李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4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