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034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地址在沅江市跑马岭路沅纸宾馆二楼201号。负责人刘艳丽,经理。被告何立英,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胡正波,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深圳市贷帮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何立英、胡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贷帮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贷帮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