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晓辉。被执行人余训发。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数额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