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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96号

贾某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96号原告贾某,略。委托代理人冯翠艳。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略。

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5日,由我用房屋担保被告李某向出借人吴某借款10万元,事后,被告李某未能偿还,吴某向我催要,2015年12月18日我替李某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代偿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08年9月25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同时证明贾某担保的事实。2、2015年12月18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贾某替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现金的事实。因被告李某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但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由原告贾某用其房屋担保被告李某向出借人吴某借款10万元,同时,李某出具借条一份。事后,被告李某未能偿还,吴某向原告催要,2015年12月18日原告贾某替李某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代偿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由贾某担保向吴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贾某作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贾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代偿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双方没有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代偿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建国

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

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