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268号原告张和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言鲁,莘县寨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君与被告李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君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和君承担。
审判员 王海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中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