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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特138号

合肥市百胜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葛甫年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合肥市百胜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葛甫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特138号

申请人:合肥市百胜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2号一栋金工车间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4308808-2。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葛甫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百胜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冶金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葛甫年已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事项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胜冶金公司遂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胜冶金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肥市百胜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22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