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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578号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578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培英,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