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06314号原告绍兴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街86号金湖湾小区22幢二层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被告罗萧。被告施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萧、施羽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