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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958号

卢广岭、周月霞与闫志林、闫兴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广岭,周月霞,闫志林,闫兴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58号原告卢广岭,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宏彦,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月霞,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宏彦,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志林,男,43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闫兴和,男,73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卢广岭、周月霞玉与被告闫志林、闫兴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