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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862号

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862号原告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泥窝村。法定代表人朱宝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东路18号B座。法定代表人刘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天津市旭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书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