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936号之一原告汪某,无业。被告周某,无业。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汪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汪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