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408号综合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591343-7。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锦宏新合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17301.0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1517301.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