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04号原告周敏,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凃柳芸,女,1988年4月5日生,系原告周敏妻子。被告广东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新和惠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与被告广东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传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赵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