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吴力力,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景华,女,汉族,职业工人。申请执行人吴力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景华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景华的工资收入,现尚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