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海,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火炬城社区桐梓坡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58********。委托代理人符方照,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汉辉,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湘勇。委托代理人王卓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建雄,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社区小林子冲**号巴黎香榭***房,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4********。委托代理人周学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洁,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社区小林子冲**号巴黎香榭***房,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5********。委托代理人周学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金海因与被上诉人文湘勇、邓建雄、肖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向上诉人黄金海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6年2月7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黄金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建华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