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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733号

姜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733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