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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1350号

王志伟与陈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伟,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1350号原告王志伟,男,汉族,个体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博乐市青得里乡凉台村二,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被告陈祥,男,汉族,个体户,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博乐市青得里乡凉台二村,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

原告王志伟与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伟于2016年7月11日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伟对被告陈祥的起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伟撤回对被告陈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原告王志伟承担。

审判员 欧云别丽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丽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