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1752号原告曲秀梅.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被告赖鸿飞.被告郭莹洁.
委托代理人:陶彦威,系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秀梅与被告赖鸿飞、郭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郭莹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鸿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日,被告赖鸿飞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曲秀梅借款人民币49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2分。被告郭莹洁是赖鸿飞的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诉请你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被告赖鸿飞未出庭答辩。
被告郭莹洁辩称:被告赖鸿飞和我已经离婚,大家都知道他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向别人借钱去澳门等地赌博。对原告所出示的借款合同没有争议,应当是赖鸿飞所签,但这笔钱被告赖鸿飞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2016年2月1日原告曲秀梅与被告赖鸿飞签订借款合同,赖鸿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赖鸿飞未偿还借款并失去联系。另查明被告赖鸿飞有赌博恶习,多次到澳门赌场、网上参赌,并以各种名义和允诺高息等向银行、亲朋及熟人借钱。期间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司法机关侦查并起诉。截至本案开庭时止,其在我院因借贷关系涉诉案件已有十件之多。2016年3月4日二被告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司法机关的立案手续、离婚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曲秀梅与被告赖鸿飞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并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予偿还。赖鸿飞借得此款后不久便失去联系,借款时间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郭莹洁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此款为被告赖鸿飞个人所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莹洁不负连带偿还之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鸿飞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秀梅借款人民币494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0.00元,由被告赖鸿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