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849号原告方来淼,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加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洋伟,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来淼与被告吴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来淼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来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方来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