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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849号

方来淼与吴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来淼,吴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849号原告方来淼,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加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洋伟,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来淼与被告吴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来淼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来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方来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