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崔现英,女,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石国华,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崔现英之子。
申请执行人:石晓风,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崔现英之女。
被执行人:崔现吉,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现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现吉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崔现吉名下所有的车辆(豫E×××××);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买卖等其他事项;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